体育政策系列 | 河北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http://yundongdiban.com/hydt/n3540.html   发布时间:2017-12-14


各市(华北油田)体育局,定州、辛集市文广新局:


为进一步做好滑雪健身活动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滑雪事业安全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抓好此规范的贯彻落实,并将此规范下发到属地管理的相关滑雪场所,切实督导各滑雪场所严格落实安全规范,杜绝事故发生。


河北省体育局

2017年2月17日


河北省滑雪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滑雪场所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强制性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6部分:滑雪场所》、《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滑雪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与滑雪有关的训练、竞赛、健身和休闲活动的场所。


滑雪器材指为满足滑雪要求而必备的器具。基本器材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以及滑雪服装、滑雪帽、滑雪头盔、滑雪眼镜、滑雪护具等。


滑雪道指开展滑雪活动的专门区域。


第三条 滑雪场所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市和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滑雪场所安全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及检查,指导督促滑雪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滑雪场所的开放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6部分:滑雪场所》中滑雪场所的开放条件,同时应经体育、公安消防、特种设备等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相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本安全要求


第七条 应在接待处或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滑雪人员须知”、“滑雪人员行为与安全守则”。


第八条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向导示意图,标明场区范围、滑雪道及难度等级、客运设施、雪具大厅、急救室及其他服务设施。


第九条 应在雪具租赁处公示“雪板固定器调节表”。


第十条 应划分滑雪道等级并有明确标识。


第十一条 设有架空索道的滑雪场所,应实行滑雪人员佩戴头盔方可乘坐架空索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应实行滑雪人员在滑雪道上滑行时佩戴头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雪道造雪、压雪期间应停止雪道的运营或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因天气原因或遭遇突发事件对滑雪造成危险时,应及时封闭部分或全部雪道。


第十五条 应设有覆盖整个滑雪场所的中、英文广播系统。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摄像系统应覆盖营业区域。


第十七条 滑雪场所应投保公共责任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滑雪场所应为每位滑雪者上保险;滑雪者在来到滑雪场所滑雪之前应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团队滑雪的俱乐部、旅行社、企业、事业单位应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每位滑雪者应知晓自身“意外伤害险”的保费、保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妥善保管好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单据和凭证。


滑雪场地及防护措施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滑雪场地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雪层压实之后的厚度应不小于30cm,雪面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杂物,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


(二)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室外滑雪场终点停止区面积应不小于1000㎡,室内滑雪场终点停止区面积应不小于500㎡。终点停止区末端应加装安全防护设施。


(三)提供夜场滑雪服务的滑雪道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6部分:滑雪场所》的相关要求,晚场滑雪仅限初、中级滑道,吊椅索道暂停运行。


(四)滑雪道及索道的起点应有醒目的等级及雪道长度标识。


(五)应及时排除雪道上的安全隐患。


(六)雪道运营对滑雪人员产生危险时,应关闭雪道。


第十九条 滑雪场所根据雪场面积配备有相应比例的雪场巡逻、救护及雪道服务人员,滑雪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每3000平方米/个人,10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每4000平方米/个人。


第二十条 滑雪场所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人均活动面积:初级道不小于50平方米/人;中级道70平方米/人;高级道80平方米/人,达到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滑雪场所雪具店划分设置雪具租赁、衣物存储及更衣等区域:根据相应比例设置衣物存储区(柜),存储柜(箱)不得少于雪场雪具的50%。


第二十二条 滑雪场所应保证所提供的滑雪服务符合保障滑雪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滑雪场所的管理者应对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滑雪场所内指示用标识应符合国家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滑雪场所应设有医疗急救室和救护运输设备,建立医疗急救机制;至少配有一名专业医务人员,各种急救药品和救护器材要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六条 滑雪场所有意外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第二十七条 滑雪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安全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第二十八条 滑雪场所禁止向滑雪人员在滑雪期间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第二十九条 客运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索道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二)索道运行上、下站区域应有足够的空间。


(三)索道和魔毯运行上、下站处应公示以下技术参数:


00001——长度;


00002——运行上、下站的海拔高度差;


00003——索道运营时间。


(四)索道、魔毯等的运行应配备专人值守。


(五)应在索道及魔毯上、下客处设立乘用安全提示或标识。


第三十条 设置安全网(垫)等安全防护设施:


00004——雪道外侧有危险障碍物地段;


00005——明显危险源暴露地段;


00006——雪道一侧危险并陡峭地形段;


00007——拖牵索道和魔毯有必要的地段;


00008——中、高级雪道两侧及转弯处的外侧地段;


00009——禁止滑行的入口;


00010——雪道的分叉口;


00011——能冲出范围的终点区;


00012——雪道内的危险障碍物。


第三十一条 安全网露出雪面高度应不低于1.5 m。立柱应采用具有弹性的软杆,立杆间距为2 m-5 m,相邻两网之间紧密相连。网杆下端埋入雪层的深度不少于0.3 m-0.4 m。


第三十二条 对靠近滑雪道周围的设施(如索道立柱、变电箱、机械停放处等)或障碍物,须用弹性软体物裹围,并用安全网进行隔离。


第三十三条 滑雪器材和防护装备的维护与保养应符合《GB/T 31170-2014雪具的维护与保养》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应在雪场营业前和营业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巡查,清除隐患。营业期间应对营业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区域加大巡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滑雪场应有救助室并有专人值守,救助室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应配备雪地救援担架、雪地摩托、急救箱等专用急救设备,有高级道的雪场宜配备船型救生舱。


治安及生产经营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 滑雪场所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滑雪场所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治安保卫人员(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第三十八条 滑雪场所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滑雪场所在开放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四十条 滑雪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四十一条 滑雪场所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四十二条 滑雪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客运索道救援、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公共卫生安全要求


第四十七条 滑雪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滑雪场所的更衣室(柜)、淋浴室等公共场所要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和采光照明,滑雪器材等公共用品用具应定期进行消毒,保持清洁。


第四十九条 滑雪场还应遵守其他有关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滑雪场所从业人员安全要求


第五十条 滑雪场所配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数量要充分保证实际需要,至少5名,一般10人以上。


第五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应依法持证上岗。


第五十二条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和滑雪巡逻员上岗时应佩戴统一的标识。


滑雪人员安全要求





制度建设要求


第六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滑雪场所应落实其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运营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以及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卫生环境管理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每个滑雪季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十六条 滑雪场所在全面落实本规范的各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场所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